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单位)
关于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3]1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齐鲁化工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市建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人事局、市妇儿工委、市妇联《关于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关于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为进一步推动学前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单位)
关于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10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快全市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市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
1.全市学前教育改革的目标是:形成以政府举办幼儿园(含其他学前教育机构,下同)为骨干和示范,以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为主体,公办与民办学前教育相结合的发展格局。在城市,逐步建立以社区为基础,以实验、示范性幼儿园为中心,灵活多样的学前教育形式相结合的学前教育服务网络;在农村,形成以区县实验、示范性幼儿园为示范,以乡镇中心幼儿园为骨干,以村级办园为主体,个人办园为补充的发展格局。到2004年,城区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到95%以上,农村达到90%以上;0-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普遍受到科学育儿指导。到2008年,城区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到99%以上,农村达到95%以上;全面提高0—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的科学育儿能力。
二、深化改革,建立适应新形势的学前教育管理机制
2.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的“学前教育以政府办园为骨干,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的方针,本着“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原则,鼓励和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逐步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办园体制。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在教育部门的管理指导下,实行自主办园,自收自支,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在审批注册、分类定级、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