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校舍维护、改造和建设保障机制。要与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相结合,认真组织实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从现在起用3年时间消除现存危房。要认真落实校舍查勘、鉴定制度,建立健全校舍安全预警体系。区县政府要将维护、改造和建设农村中小学校舍纳入社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把所需经费列入政府预算。在中央、省级财政安排的学校危房改造资金的基础上,市财政将安排一部分资金,主要用于补助沿黄、山区等困难地区的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为加快危房改造进度,各区县政府可利用银行贷款集中改造现有中小学危房,市财政对经济困难、危房改造任务重的部分区县给予贷款贴息补助,具体办法由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鼓励、支持通过置换教育资源盘活集体性质的资产,并减免资源置换、盘活中的有关费用。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支持教育,努力推进教育服务社会化。农村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农村教育发展中的欠债问题,要在化解乡村债务时统盘考虑解决。
12、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鲁政发(2003)102号文件精神,加大城市教育费附加征收和管理力度,足额征收,足额拨付教育使用;继续做好城镇就业职工义务教育费、企事业单位职业教育费、旅馆业义务教育费和水产品义务教育费等四项地方教育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13、确保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足额拨付。市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省定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核定区县的公用经费标准,并按照核定的标准统筹安排经费。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要根据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需要和财政能力逐步提高。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机制,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资金来源除学校按规定收取的杂费外,其余部分由区县、乡镇两级政府预算安排。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中小学收取的杂费全部用于中小学公用经费,严禁截留、挪用、平调农村中小学杂费收入发放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和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开支。农村中小学代收的书本费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书本。加强农村中小学经费监管,农村中小学校的财务管理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加大治理教育乱收费力度,对违反规定乱收费和挪用挤占中小学经费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14、建立健全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扶持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助学制度,从各级财政列支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用于帮扶贫困学生,从2005年开始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或非寄宿生乘校车交通费)。市财政按省政府的要求继续设立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助学金和免费提供教科书配套专项资金。要广泛动员和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捐资助学,充分发挥各级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和经常性捐资助学联席会议的作用,实施爱心行动计划,设立“爱心帮困基金”。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鼓励通过“希望工程”、“春蕾计划”等方式继续做好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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