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要及时拨付劳务费用,确保农民工工资来源。因施工承包企业拖欠劳务费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各级建设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或签订还款协议,否则对其进行曝光,记入企业不良行为纪录,情节严重的,吊销项目经理及企业资质证书。劳务分包企业要设立工资专户,确保按月发放工资,对恶意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要清理出建筑劳务市场。
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国有投资的建设单位资金不到位,拖欠工程款而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监察机关追究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不到位,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对现有项目一律停工,新上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同时要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视情节给予停业整顿、降低或吊销资质等相应处罚。
(三)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从事建筑劳务活动企业的资质管理。凡从事建筑劳务活动的企业,要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部门申请资质,取得资质后方可从事建筑劳务活动。市外建筑劳务企业进入我市从事建筑劳务活动,必须持资质等级证书、法人营业执照等证件,向从事建筑劳务活动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当地管理。
工程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使用建筑劳务的,必须使用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不得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劳务资质的企业。凡是使用未取得资质或未备案的企业及个人从事建筑劳务的,由建设行政部门进行处理。
各级建设行政部门要将注册、备案的劳务企业情况通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四)加强注册资金的监管,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做好企业登记注册审批,特别对使用农民工较集中的建筑、房地产、服务等行业和企业,要加大对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监管力度。
(五)新闻单位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法律意识,促使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减少和避免出现侵害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同时,帮助农民工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正当途径和方式来解决问题。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严重的用人单位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和有关行业协会要及时了解、反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2004年元旦、春节将至,各级各部门要制定有效措施,确保农民工工资正常发放,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使广大农民工过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