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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三、建立农民工工资发放信用制度和保障机制
  各级劳动保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作机制,切实做到专人负责、申诉有门、处理及时、客观公正。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负责地对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不得推诿。要建立健全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制度,设立举报信箱,开通举报电话,并设专人负责接待来访,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举报做到每案必查。使用农民工较多的行业,主管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协商,成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活动。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结合劳动保障年检,建立使用农民工企业工资支付信用制度,将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作为评价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的主要依据之一,记入企业劳动用工信用档案。对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劳动力市场和劳动保障网站上予以公布。要积极探索建立企业欠薪保障、欠薪报告或欠薪预警制度等解决拖欠职工工资的长效治理机制。
  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对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组织自查、抽查,发现拖欠苗头,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避免事态扩大。要建立用人单位工资发放备案制度,使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应于每月工资发放3日内,将工资支付情况报当地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四、严格依法行政,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
  各级劳动保障、建设、经贸委、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及新闻单位和有关行业协会,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分工负责,形成合力,综合治理,切实保障企业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
  (一)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协调好劳动关系。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监察执法队伍建设,加大监察执法力度,除依法进行日常巡视检查、举报专查以及劳动保障年检工作外,还要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对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近期,市劳动保障和建设行政部门要专题研究,作出部署,尽快在全市范围开展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依法受理因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而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要做到快立、快审,特事、特办,必要时还可申请人民法院实行证据和财产保全,及时调解或裁决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拒不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已生效的裁决的,被侵权的农民工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加强监管,确保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来源。各级建设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特别是开发项目的监管,严格工程建设审批程序,凡资金不落实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办理施工许可;工程项目建成后,凡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而导致用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一律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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