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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交通口岸管理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结合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年度审验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交通口岸管理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结合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年度审验做好税
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大交岸发[2003]327号 2003年12月11日)


各区市县交通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对道路运输业户经营行为和经营资格的管理,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3]12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市2004年道路运输审验工作和道路运输业税收征管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验对象及时间要求
  凡2003年11月30日前在大连市行政区注册的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业户,都必须参加年度审验。审验期限从2003年12月1日开始,2004年6月30日止。2004年1月31日前完成税务登记证或补办税务登记工作以及发票使用资格认定工作。
  二、税务登记验证或补办税务登记
  凡是2003年11月30日前已领取地税税务登记证的货物运输业户,应持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副本和原税务登记表、税种登记表到当地运管部门年度审验服务厅税务管理窗口领取《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表》(2003版)办理税务登记验证手续。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运输业户,应持营业执照副本、经营许可证副本、业主身份证到主管税务机关(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的运输业户到税务登记管理分局)办理地税税务登记手续。
  三、个体货物运输业户纳税申报方式、税款征收方式确认
  从事个体货物运输业户均应办理纳税申报方式、税款征收方式确认手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的规定,个体运输业户一律实行委托代征税款的征收方式,由已与主管地税机关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的受托单位代开发票并征收税款。个体运输业户在办理税务登记验证或补办税务登记手续的同时,领取并填写《车辆运输业户定额征收税款申报审批表》,确认其纳税申报方式和税款征收方式。
  四、货物运输发票开票资格认定工作
  各级运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各地税部门做好货物运输业发票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纳税人的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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