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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二)2004年1月15日前,生产企业应将2003年所有退(免)税单证不齐的部分的货物,填具《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清算备案明细表》(附件7),由各管理局审核确认后予以备案。对未按规定备案的上年出口货物,各管理局按内销货物予以补税。
  (三)生产企业已备案的、2004年3月31日前收齐单证的出口货物(含暂未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部分)必须于2004年3月31日前办理免抵退申报。各管理局按免抵退税总额审核免抵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免抵税额=免抵退税总额;
  免抵退税总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退税率-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出口退税率。
  对在2004年3月31日前仍未收齐单证及有关电子信息核对不上的出口货物,各局按内销货物予以补税。
  对生产企业到2004年3月31日未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各管理局可在其他纸制单证和电子信息审核无误的情况下,将该笔出口货物退(免)税款列入“已审核暂不办理退(免)税额”,待补齐单证审核通过后按照本通知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2004年6月30日出口企业仍未补齐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按内销补税。
  (四)享受特殊政策退税的生产企业于2004年1月15日前填具《特定退(免)税清算表》(附件4)上报各管理局。企业应于2004年3月31日前向各局申报2003年退税,逾期各管理局不再受理申报。
  (五)各管理局必须在2004年4月10日前完成生产企业2003年度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审核工作。
  六、在清算过程中,各管理局要重点对以下方面内容进行核查:
  (一)生产企业有无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问题。如存在涉嫌骗税问题,要一查到底,不受清算时间的限制。有重大涉嫌骗税问题的,要及时上报市局并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二)生产企业申报退税所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发票是否规范、真实有效,有无伪造、涂改和其他弄虚作假的问题;在具体办理退(免)税过程中,是否真正做到了单证相符、单证和出口货物报关单的电子信息相符;
  (三)出口货物退税率适用是否准确,是否严格按照总局下发的退税率文库审核审批办理退税。对多退的税款,要依法扣回,少退的税款予以补退;
  (四)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的计算是否准确;其计税离岸价格是否正确;
  (五)生产企业是否存在已出口但不申报“免、抵、退”税的情况;是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通知》(国税函[2003]95号)的要求视同内销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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