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3]271号 2003年12月17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03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期间,开展2003年度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现将清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是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国发[2003]24号)的重要前提和保障。各局必须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清算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清算工作。
二、本次清算工作,各局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对所辖出口企业清算到户,清算面必须达到100%。对企业的清算布置工作必须于2003年12月底以前完成。生产型出口企业由各管理局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清算。
外(工)贸企业清算由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负责,清算办法按照清算文件的要求另行制定下发。
三、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涉及到陈欠退(免)税款的确定以及贴息等工作。各局必须认真把关、层层负责,确保清算上报数字的准确性。对上报数据不实的,一经发现,市局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2003年结转2004年的应退(免)未退(免)税款即截止至2003年底累积陈欠退(免)税款,是指:出口企业2003年12月31日前(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上所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报关出口货物应退(免)未退(免)税款。
各局已审核通过的“陈欠退(免)税款”暂不办理退库和免抵调库手续,具体办理办法另行通知。
五、对2003年度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清算实行以下方法:
(一)2004年1月15日前,生产企业应将其2003年退(免)税单证收齐部分但未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货物,向各管理局退税部门申报“免、抵、退”税。各管理局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修订)的通知》(青国税发[2003]31号)的规定办理“免、抵、退”税的审核、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