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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
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3]405号 2003年12月25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313号)转发给你们。经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研究确定,我省省以下石油销售分公司2003年仍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30%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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