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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举报普通发票违法违章行为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举报普通发票违法违章行为奖励办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4月6日,实施日期:2011年4月6日)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
举报普通发票违法违章行为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4]7号 2004年1月9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山东省税务学校:
  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举报普通发票违法违章行为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举报普通

发票违法违章行为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举报发票违法违章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未按规定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经常发生的发票违法违章行为主要包括:
  一、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
  二、开具作废发票或假发票的;
  三、转借、转让、代开发票的;
  四、单联填开或上下联发票内容填写不一致的;
  五、填写项目不齐全的;
  六、涂改发票的;
  七、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的;
  八、开具票物不符发票的;
  九、以白条或其他单据代替发票的;
  十、发票票面未加盖“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与经营者名称不符的。
  第三条 举报可采取电话举报、信函举报、到主管国税机关直接举报等方式。
  第四条 国税机关接到举报人举报后,应按规定详细记录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和被举报人(单位)的名称、经营地点、发票违法违章行为及相关证据。对采取匿名举报的,可让其预留一个自行设定的密码,或提供相关的佐证材料,以便确认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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