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进一步完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保障机制。五市要严格执行工资政策,争取用5年时间实现区(市)域内教师工资按统一标准和项目按时足额发放。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农村中小学教师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农村集体举办的幼儿园,其教师工资实行由镇(街道)统筹并按时足额发放的制度,所需经费由镇(街道)财政拨款70%,村和幼儿园收费解决30%,经济比较薄弱的镇(街道)可分步实施。镇(街道)要为农村幼儿教师办理社会保险,所需经费按规定负担。
13.加强农村中小学校舍维护、改造和建设工作。完善校舍定期勘察、鉴定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校舍安全预警体系。将改水、改厕、改食堂列入改造范围,1年内解决现有危房。新建、改建校舍要确保50年安全使用期。各区市政府要将维护、改造和建设农村中小学纳入社会事业和基础建设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区市政府应从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弥补农村教育费附加和农村教育集资取消后所形成的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缺口。加大城市教育费附加、义务教育费、职业教育统筹经费等地方教育费的征收力度,适当增加用于危房改造的比例。落实省政府有关贷款贴息补助改造危房的政策,鼓励并支持通过置换教育资源,盘活集体资产,行业、企业等社会力量捐赠,以及村民自愿提供劳务等形式,进行农村中小学校舍的维护和改造。农村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债务问题要在化解镇(街道)债务时统筹考虑解决。
14.健全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维持学校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需要,在不低于市定标准的前提下,实事求是地确定区市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学校公用经费标准应根据农村义务教育发展需要和财政能力逐步提高。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资金来源除学校按规定收取的杂费外,其差额部分由区市、镇(街道)政府预算安排。学校杂费收入要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
15.完善农村教育经费投入、支出及
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农村中小学财务管理由各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并接受财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严格教育收费项目的审批,加大教育乱收费治理力度。学校应严格按照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根据省统一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农村中小学代收的书本费不上缴财政专户,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书本,严禁截留、挪用和平调。严禁挪用农村中小学学、杂费收入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严禁截留、挪用、平调中小学杂费收入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和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开支。禁止向学校摊派各种费用。对违反规定乱收费和挪用、挤占中小学经费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四、加强城市对农村教育的支持力度,努力打造城乡教育发展共同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