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积极推进办学体制改革,鼓励和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办学。在义务教育阶段,要进一步强化政府办学责任;在高中和幼儿教育阶段,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努力形成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互相竞争、共同发展的良好机制。鼓励公办职业学校进行多种形式的转制。在不改变学校隶属关系的前提下,允许公办职业学校引入市场机制,实行自主办学、自我发展。严格、规范转制学校审批制度。
8.重视发挥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在推进“农科教”结合中的作用。通过定点联系区市、镇(街道)、学校,参与组建科研生产联合体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转让科技成果,开展科技下乡,选派科技副区(市)长、副镇长等形式,积极开发和推广农业实用技术和科研成果,支持镇(街道)企业技术改造和产品的更新换代,帮助农村中小学培养师资,为农业、镇(街道)企业定向培养人才。
9.加强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的建设。充分利用现有农业示范场所、科技推广基地及职业教育资源,鼓励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专(兼)职教师,指导农村学校开展各种劳动实践和勤工俭学活动。2005年,五市三区至少各建成一处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使其在青少年校外教育中切实发挥作用。政府有关部门和镇(街道)、村要落实国家、省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少量土地作为学校劳动实践和勤工俭学的场所。
三、深化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10.完善“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促进农村教育健康发展。各区市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对本地教育发展规划、经费安排使用、人事管理等方面进行统筹管理的责任。镇(街道)要在积极筹措资金支持农村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的同时,适当安排幼儿教育专项经费,落实发展农村幼儿教育的职责。
11.大力增加教育投入,合理使用教育资金。认真落实国家关于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的要求。政府要按照公共财政要求,加大教育投入,确保财政性教育投入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三个增长”,确保农村教育投入不低于税费改革前的水平并逐年提高。提高农村义务教育投入在教育经费支出中的比例,增加对农村职业教育、农民培训和扫盲教育的经费投入。各区市要根据“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要求,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全额纳入预算,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专题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继续落实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部分向农村职业教育倾斜使用的政策。在农村基础建设投资中,要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农村职业学校、成教学校和农村教育科技培训中心(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的建设。坚持国家、集体、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广开融资渠道,解决学前教育经费不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