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参保人员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费用一次性缴纳。中断缴费在6个月以内的,可以补缴,但要按《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规定,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o的滞纳金,中断缴费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全额承担。中断缴费6个月以上的,视为自动脱保;如重新参保,按新参保人员对待。
六、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须由本人向长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参保手续和缴费。劳动、人事以及其他档案代管部门或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可以为其所管理的人员集体办理参保手续和缴纳费用。
七、本通知下发后,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在6个月内可申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接续医疗保险关系,原个人账户余额可继续使用,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申请参保时要补缴解除劳动关系后断保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断保期内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足费用自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待遇。6个月内续保的,不收取滞纳金。6个月内未办理续保手续的,再参保视为新参保人员。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的灵活就业人员,到未参保单位就业的,可按照本办法继续缴费,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待遇;到已参保单位就业的,由接收单位为其办理参保变更手续,与接收单位职工享受同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因单位暂没能力参保而以个人名义参保的职工,在单位具备缴费能力参保后,其医疗保险关系可转入本单位,转入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到·参加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参保单位工作,个人在退休前建立个人帐户时间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的,须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1%一次性补足费用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个人帐户有关待遇。
八、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的同时,须按《长春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有关规定参加大额医疗费用救助,每人每年缴费50元,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缴纳,同时享受大额医疗费用救助待遇。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