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3]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制定的《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

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


  为推进全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障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体改办《关于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吉劳社医字[2002]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是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的具有劳动能力的灵活就业人员,都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住院统筹,不设个人帐户。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制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本通知适用于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个体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外来打工人员(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外来人员务工许可证)、失业人员、所在单位完全没有缴费能力暂时不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等。
  二、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4.9%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所缴费用全部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统一管理,统一使用。
  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实际累计缴费年限男不得低于30年,女不得低于27年。不足实际累计缴费年限的,需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足,自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住院统筹待遇。
  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并连续缴费9个月以后,开始享受《长-春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及其相关医疗保险文件规定的住院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