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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律师事务所实行《上海市律师事务所财务会计核算管理办法(试行)》的复函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律师事务所实行《上海市律师
事务所财务会计核算管理办法(试行)》的复函
(沪财会[2003]201号)


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实行〈上海市律师事务所财务会计核算管理办法(试行)〉的函》(沪司发计财[2003]32号)已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你局拟定的《上海市律师事务所财务会计核算管理办法(试行)》,总体上符合《企业会计制度》及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2001]61号)的规定,可以自2004年1月1日起在本市律师事务所中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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