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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灯光夜景设置与管理规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
(第47号)


  2003年11月15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12月24日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2003年12月24日

昆明市城市灯光夜景设置与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美化市容市貌,营造美丽的春城夜景,塑造昆明新形象,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建成区范围内的灯光夜景设置与管理,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灯光夜景是指:
  (一)建筑物、构筑物外打灯、轮廓灯;
  (二)建筑物顶端及立面霓虹灯;
  (三)沿街经营性单位(包括个体私营者,下同)夜景照明灯光和门头灯箱、霓虹灯及橱窗装饰灯光;
  (四)经营性广告灯光和非经营性广告灯光;
  (五)道路、桥梁、广场、河道、公共场所照明灯光及夜景景观灯饰。
  第四条 昆明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灯光夜景工作,负责全市灯光夜景工程的规划、监督及检查。
  根据昆明市灯光夜景工程实施方案,各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灯光夜景工程和日常管理工作。
  市规划、建设、园林、工商、公安、消防、供电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灯光夜景工程工作。
  第五条 本市灯光夜景的设置与管理遵循统一规划、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全民参与的原则。
  鼓励各单位积极安装灯光夜景设施,加强灯光夜景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不断提高灯光夜景设置效果、使用和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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