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老旧汽车报废更新
补贴资金管理和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财企一[2004]4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经委,各财税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专项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一步做好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工作,根据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和
财政部、原国家经贸委《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2]742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上海市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和发放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有关建议,望及时反馈给我们。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二00四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
上海市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和发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专项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鼓励老旧汽车报废更新,根据
财政部、原国家经贸委《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2]742号)及财政部、原国家经贸委关于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专项补贴资金使用公告的规定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老旧汽车,是指根据国务院《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第
二条规定,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认定达到相关报废标准规定,依法办理了报废手续,并按规定送资质认定企业回收拆解的汽车(不包括因事故造成的报废车)。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补贴资金,是指国家从车辆购置税中安排的专项用于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的资金。补贴资金由财政部每年统筹安排资金来源,由市财政局专项划拨,由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审核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