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农产品名牌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农产品名牌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二月三日
青岛市农产品名牌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实施名牌战略,规范农产品名牌的评价管理工作,促进农产品名牌的发展壮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岛农产品名牌是青岛市人民政府设置的质量奖。
本办法所称青岛农产品名牌,是指实物质量水平高、市场竞争力强、消费者评价好并具较好发展前景的产品。包括种植、渔业、畜牧、林业四大类别的产品。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满足申报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为企业),均可申报青岛农产品名牌。
第四条 市农产品名牌评价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制定青岛农产品名牌发展战略,指导市农产品名牌评价管理工作。其办事机构(以下称市农产品名牌评价办事机构)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产品名牌发展战略的组织实施和农产品名牌培育、评价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一)制定青岛农产品名牌培育计划;(二)组织青岛农产品名牌申报,受理企业的申请;(三)成立各专业评审组,组织起草评审细则并开展评审工作;(四)推荐我市农产品名牌申报国家、省名牌产品;(五)对已认定的农产品名牌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青岛农产品名牌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六条 青岛农产品名牌评价工作应当建立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社会中介机构为主体,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用户(顾客)满意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