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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全省启动普通发票即开即奖和举报有奖活动的通告
*注:本篇法规中的二、三、五、七中的10已被: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二、三中的行业和发票种类描述已变化,需要变更;五中的即开即奖普通发票的兑奖管理中所提到的发票兑奖联刮奖区覆盖层下面印有中奖金额或“爱国护税”字样。改为印有中奖金额或“谢谢您”的字样。七、10发票票面未加盖“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与经营者名称不符的。新修订发票管理办法已不能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只能盖发票专用章。]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全省启动普通
发票即开即奖和举报有奖活动的通告
(鲁国税发[2004]9号 2004年1月18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规定,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决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对由山东省国税系统负责监制管理的普通发票,启动普通发票即开即奖和举报有奖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普通发票作为经济交流的基本商事凭证,是纳税人财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税务机关计算税款和进行稽查的重要依据,也是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有效法律证明。开展普通发票即开即奖和举报有奖活动,对激发广大消费者购物积极索要发票,督促纳税人依法规范开具和取得发票,鼓励社会各方面主动参与税收的监督管理,遏制发票违法违章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强化税收征收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充分发挥普通发票在税源控管方面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壮大地方财力,都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即开即奖普通发票是带有刮奖功能的普通发票。首先在商业零售行业和修理修配行业推广使用。新版即开即奖普通发票为:山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山东省修理修配统一发票、山东省定额专用发票。今后,将根据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需要,逐步扩大推广使用领域,增加有奖发票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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