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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四、加强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完善全市动物防疫、疫情监测和检疫网络
  有关区市政府要按照市编委《关于在部分区市设立基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通知》(青编字(2002)55号)要求,抓紧设立基层动物防疫监督站,并按编制配齐人员,使动物计划免疫、强制免疫、消毒和疫情监控等基础性防疫工作落到实处。
  五、切实落实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防治措施
  (一)要加强对禽类饲养场(户,小区)的封闭管理,严格控制人员、物资和车辆出入,确需出入的,要严格消毒。农村家禽散养户要实行圈养,不准放养。要坚持禽舍每日带禽消毒一次,场地及周边区域每日消毒两次的消毒制度,粪便等废弃物要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要控制飞禽出入禽舍,以防带入病源。(二)落实官方兽医监管责任制,明确分工,责任到人,保证官方兽医每天对管辖的禽类饲养场(户,小区)、屠宰场和交易市场巡查一次,监督指导防疫工作。(三)建立和完善禽流感疫情报告网络系统,加强疫情的检测、监测体系建设,及时、准确掌握禽流感疫情。要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的原则,一旦发生疫情,迅速上报,不得瞒报、谎报、漏报。要严格执行疫情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各区市的禽流感防治工作情况和疫情情况应在每天逐级汇总村(场)、镇(街道办事处)和官方兽医监管情况后上报。
  (四)对染疫禽类动物要坚决捕杀。一旦发现疫情,立即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处理,迅速采取封锁隔离措施,对疫区病鸡和疫点周围3公里范围内的禽类全部捕杀,对于带有高致病力病毒的禽类及同群禽也要全部捕杀,将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围。
  六、加强防治工作的协作配合
  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涉及面广,各级政府要迅速部署,密切监测,严加防范。各有关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合作,各司其职,做好各项防治措施的落实工作。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要在政府统一指挥下,发挥组织、协调动物防疫工作的职能作用,统一组织开展禽流感疫情监测、免疫、捕杀、消毒和病害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财政部门要保证禽流感防治经费的投入,支持禽流感防治工作。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会同海关、边防部门加强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防止疫情传入和传出。卫生部门要做好人群中禽流感发生情况的监测工作,加强与动物防疫部门联系和信息沟通,开展检测技术交流合作。公安部门要协助做好疫区病禽强制捕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关闭疫区内禽类及其产品市场,加大对市场违法经营畜禽及其产品的打击力度。交通部门要协助疫区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立和管理,优先安排禽流感防疫物资的调运。财贸部门要加强市场调控,建立完善畜禽等产品的地方储备制度,保证市场供应。军队和武警部门在做好部队动物防疫工作的同时,要积极支持驻地做好禽流感防疫工作。新闻、宣传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种媒体的管理,对高致病性禽流感情况的报道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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