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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青政办发[2004]8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最近,我国周边国家相继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H5N1)疫情,局部地区已感染到人并导致死亡,引起世界各国的高度关注。近日,我国广西、湖南、湖北等地也已出现疫情或疑似病例,使我国禽流感防控形势更加严峻。为加强我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增强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目前,禽流感疫情形势十分严峻,一旦疫情扩散蔓延,不仅会对畜牧业的发展造成严重危害,而且会引发公共卫生问题,危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克服麻痹侥幸心理,全面动员,周密部署,抓紧组织完善应急预案,落实各项防治措施。一是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级政府对本地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同时,要建立健全禽流感防治工作领导机构和技术工作小组,落实好灭疫预备队成员,明确职责分工,对因工作不力,造成疫情扩散和引起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二是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好充分准备。各区市要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一旦出现疫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发布封锁令,全力控制和扑灭疫情,严防疫情扩散和蔓延。
  二、切实保障禽流感防治工作经费及物资投入
  各级政府要切实保障所需的防疫经费,做好应急物资储备,明确防疫经费补助政策,确保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动物防疫机构和队伍建设,确保基层乡镇有机构、有队伍、有能力实施各项防疫措施。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专项防疫资金迅速足额到位,并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安排。要尽快将防疫、灭疫物资储备到位,落实好挖掘机和运输车辆等灭疫机械。
  三、加强对流通环节禽类及其产品的监督管理,严防外疫传入
  加强对全市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超市及其他销售场所的管理。对销售的活禽实行属地管理,定点屠宰,规范检疫。禽类及其产品批发、零售企业,特别是活禽和鸟类市场要规范进货渠道,严格索证索票制度,建立完善购销档案。严禁经营无检疫检验证明的禽类及其产品,严禁疫区禽类及其产品进入我市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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