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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关于派驻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考核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关于派驻行政审批服务
中心工作人员的考核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关于派驻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大连市关于派驻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派驻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管理,客观公正地评价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树立政府廉洁、高效、勤政、为民的良好形象,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派驻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从事审批、服务和管理的集体和个人(含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派驻工作人员)。
  第三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会同派驻工作人员所在单位,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考核派驻工作人员,应根据市政府人事部门的统一安排,坚持民主公开、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五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思想品德方面,是否热爱本职岗位,信守职业道德,热情、认真、高效地服务。
  (二)遵章守制方面,是否严格遵守审批大厅的各项规章制度,廉洁从政,不徇私情,秉公审批。
  (三)业务技能方面,是否精通与岗位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掌握本岗位所需要的专业知识。
  (四)办事效率方面,能否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所承担的审批工作和应履行的审批手续,保证审批质量和效果。
  (五)服务态度方面,是否使用文明用语,热情接待服务对象,服务对象是否满意。
  (六)工作形象方面,是否注重仪表、衣冠整洁、举止文明,体现公务人员的良好形象。
  第六条 派驻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批评教育,本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本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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