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积极落实幼儿教师待遇。各级政府和主办单位要认真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幼儿教师享受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地位和待遇。依法保障幼儿教师在进修培训、评选先进、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障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特别要重视逐步提高农村幼儿教师待遇,稳定农村幼儿教师队伍。各地要按照不低于当地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或不低于当地人均收入的要求制定非公办幼儿园教师报酬标准,由主办单位负责兑现,当地政府监督落实。对于长期从事幼教工作并立志终身从事幼儿教育事业的民办幼儿教师,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政策解决老有所养的问题。
十三、落实《规程》和《纲要》精神,扎实推进素质教育。积极推进幼儿教育改革,摆脱“保姆式”的教育模式,防止“应试教育”的消极因素向幼儿教育渗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要尊重儿童的人格尊严和基本权利,为儿童提供安全、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满足儿童多方面发展的需要;尊重儿童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关注个体差异,使儿童身已健康成长,促进体智德美等全面发展。狠抓教师观念转变这一重要环节,逐步把《纲要》中的教育理念和目标转化为教师自身的教育观念和价值追求,为教师提供适当的自主实践的空间,积累有益的经验,不断提高教育水平。
要积极开展幼儿教育的教科研工作。省里成立了幼儿教育中心,专门从事幼儿教育的教科研工作。各市、县教育部门要依托现有科研队伍,研究本地区幼教工作中的新情况、新课题,以教科研为先导,促进幼儿教育质量的全面提高。同时,要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加强对幼儿园教育实验和科研的管理和指导。禁止在幼儿园从事违背教育规律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实验和活动。
十四、建立幼儿教育督导评估制度,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制定地方幼儿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标准,把幼儿教育事业发展、幼儿教育质量、幼儿教育经费投入与筹措、幼儿教师待遇等列入各级政府教育督导内容,积极开展对幼儿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专项督导检查。市、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定期对各类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进行督导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
加强幼儿教育的法制建设,依法治教,依法行政、认真执行已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逐步建立科学完善的早期教育法规体系,加强对早期教育的执法监督。继续完善省级示范幼儿园、城乡中心园、幼儿园(班)分类晋级评估验收制度;继续坚持山西省学前三年幼儿教育合格县(市、区)验收制度,以县为区域整体推进我省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