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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单位)贯彻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的办园资格、颁发办园许可证,并定期复核审验。严格执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凡举办任何形式的早期教育机构,必须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审核办园条件、教师资格和课程设置后,方可登记注册,严格执行停办注销制度。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向已取得办园许可证并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幼儿园颁发收费许可证、提供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办园登记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对非法举办的幼儿园坚决予以取缔。
  七、严格幼儿园收费制度。幼儿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应建立教育成本合理分担的机制。在保证政府投入一定经费的同时,向入园幼儿家长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保教费、保健费;按照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制定收费标准。市教育部门根据生均培养成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拨款和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提出对本市公办幼儿园(班)最高和最低收费标准的意见,经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民办幼儿园(班)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部门备案并公示。各地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低收入家庭和流动人口的子女享有接受幼儿教育的机会。对社会福利机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的适龄儿童要给予照顾,有关费用予以减免。
  各级各类幼儿园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规范收费行为,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收费管理的规章制度。
  八、加强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合理布局,有计划地推动示范性幼儿园建设。要继续完善省级示范幼儿园评估验收制度,对现有180所示范幼儿园进行第二轮验收,每县必须保证有一所教育部门办的省级示范园;各市、县要继续完善幼儿园分类晋级评估验收制度,在此基础上分别确定市、县级示范性幼儿园;继续坚持城乡中心园验收制度,保证有一半以上的乡镇中心园达到省规定的验收标准。同时,还应在城乡各类社会力量办园中扶持一批办园方向端正、管理规范、教育质量高又拥有较好社会信誉的幼儿园作为示范园。省级示范幼儿园由省教育部门组织评审认定;市、县级示范幼儿园和乡镇中心园由各市教育部门组织评审认定。
  各地要充分发挥各级示范性幼儿园在贯彻幼儿教育法规、传播科学教育理念、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培训师资和指导家庭、社区早期教育等方面的示范、辐射作用。各级示范性幼儿园要参与本地区各类幼儿园的业务指导,协助各级教育部门做好保育、教育业务管理工作,形成以省、市、县、乡各级示范性幼儿园为中心,覆盖全省各级各类幼儿园的指导和服务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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