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单位)贯彻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在城镇改造和城市小区建设的过程中,按照规划配置足够数量、规模适当、符合标准的幼儿园。
  民政部门负责:
  (一)在发展城市社区教育时,把幼儿教育作为重要内容;
  (二)与教育部门共同探索依托社区发展幼儿教育的管理机制和有关政策。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一)在研究探索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时,要统筹研究农村幼儿教师的养老保险问题;
  (二)城市幼儿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编制部门负责:
  (一)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的编制标准;
  (二)会同教育部门加强幼儿园教师编制的管理和教职工队伍的建设,保证幼儿教育事业的基本需要。
  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妇联负责:
  (一)配合教育部门,宣传发动全社会关心支持幼儿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
  (二)维护幼儿教师合法权益,保障婴幼儿的健康成长,推动全省幼儿教育的健康发展。
  五、加大政府对幼儿教育的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安排幼儿教育的专项经费,并努力做到逐年增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性幼儿教育经费要保障公办幼儿园正常运转,保证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保证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和师资培训等业务活动正常进行,并积极筹措资金,扶持贫困地区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幼儿教育的经费要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调控,也不能以各种理由向幼儿园摊派各种费用。同时幼儿园要合理用好教育经费,接受有关部门对幼儿园经费的检查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筹措幼儿教育经费,支持幼儿教育,积极筹建幼儿园,购置必要的设施设备。
  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优惠政策,保证幼儿园(班)的公用事业费(煤、水、电、供热、房租等费用)按中小学的标准收缴。对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按照中小学校建设减免费用的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六、加强对各级各类幼儿园的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公办幼儿园建设,不得借转制之名停止或减少对公办幼儿园的投入,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公办幼儿园和乡镇中心园,已出售的要限期收回;省级示范幼儿园不得转制,其他公办幼儿园转制必须经省级教育部门审核批准;城乡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空余校舍要优先举办幼儿园。各地要积极鼓励和提倡各种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机构。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的管理,规范办园行为,在登记注册、分类定级、教师资格认定、教师培训、专业技术职称评聘、教研活动、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在农村的乡(镇)、村两级要明确自己的办园责任,努力办好本地的幼儿园、不得变卖。对因暂时贫困本村办园完全靠收费无法维持的要给予必要的支持。着本村村民私人举办应无偿提供现有场所与设备,若社会团体或外村私人举办应给予大力支持。对企事业单位转制后无法继续举办幼儿园的,可将企事业单位办园资产整体无偿划拨,移交当地教育部门统筹管理,可通过积极实施承办、联办、国有民办等办园体制改革,使幼儿园具有继续发展的活力。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