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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单位)贯彻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动员并组织社会各方面资源,推动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与各有关部门协调合作,加强对各级各类幼儿教育机构的管理;
  (四)负责对各类幼儿园的业务指导,建立幼儿教育督导和评估制度;
  (五)组织培养和培训各类幼儿园园长、教师,建立园长、教师考核和资格审定制度;
  (六)办好示范、骨干幼儿园,认定并指导各种社会力量办的幼儿园;
  (七)指导早期教育科学研究工作,具体指导和推动家庭幼儿教育;
  (八)与卫生部门合作,共同开展0-6岁儿童家长的科学育儿指导;
  (九)与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合作,举办家长学校,实施优生优育工程;
  (十)省级教育部门根据国家制定的幼儿园(班)收费管理办法,会同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本省幼儿园(班)收费管理细则;
  (十一)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生均培养成本、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提出公办幼儿园最高和最低收费标准的意见;市级教育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提出收费标准的意见。
  (十二)坚持定期召开幼教工作会议,总结经验,表彰先进。
  卫生部门负责:
  (一)拟定有关幼儿园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监督和指导各类幼儿园卫生保健业务工作;
  (三)与教育部门配合,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医师、保健人员、炊事员、保育员;
  (四)负责对0-6岁儿童家长进行儿童卫生保健、营养、生长发育等方面的指导。
  (五)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各类幼儿园卫生保健评估验收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
  (一)配合教育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幼儿园(班)收费管理细则;
  (二)研究制定有关幼儿教育事业经费开支范围和规章制度;
  (三)按规定核拨幼儿教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四)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同级教育部门提出的幼儿园收费标准,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物价部门负责:
  (一)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教育、财政部门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细则;
  (二)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教育部门提出的幼儿园收费标准,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对民办幼儿园的收费项目、标准进行审核备案;
  (四)对幼儿园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
  (五)会同各级财政、审计、监察、教育等部门对幼儿园收费进行监督检查。
  建设部门负责:
  (一)根据有关标准,在城镇规划中合理确定幼儿园的布局和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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