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
等部门(单位)贯彻教育部等部门(单位)
〈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3]6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教育厅、省编办、省计委、省物价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省人民政府妇儿工委、省妇联《贯彻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贯彻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
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的幼儿教育事业得到了迅速而健康的发展,基本满足幼儿学前三年教育稳步推进,幼儿教育各项改革不断深入,幼儿教育质量得到进一步提高。但是,目前我省幼儿教育的整体水平还不高,发展还很不平衡,与经济、社会、教育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还不相适应;幼儿教育事业投入不足;一些地方对幼儿教育重要性的认识不到位;一些地方幼儿教育管理力量薄弱。幼儿教育改革发展的任务还很艰巨。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有步骤地实施《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1]28号),进一步推动我省幼儿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3]13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以邓小平同志关于“三个面向”和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促进全省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为总目标,继续深入贯彻《
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委第4号令)、《
幼儿园工作规程》(国家教委第25号令,以下简称《规程》)和《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教基[2001]20号,以下简称《纲要》),改革与新形势不相适应的办园体制和管理体制,形成全民办园、依法治国、科研兴园的良好氛围,逐步构建起符合幼儿教育发展规律,适应经济、社会、教育的发展和本省省情的完善开放的幼儿教育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