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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省与市州税收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省与市州税收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
(鄂政发[2003]5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明确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国发[2003]26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鄂政发[2002]29号)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04年起,省与市州原定税收收入分享范围和比例不变,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中央分享60%,省分享15%,市州分享25%;跨省经营、集中缴库企业所得税和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中央分享60%,省分享40%。国内增值税、营业税按鄂政发(2002)29号文件规定的分享比例维持不变。各地要根据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要求和县级财政状况,妥善处理市州与县(市)财政的分配关系,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增收节支的积极性,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基层政权正常运转和各项法定支出,促进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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