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工资问题的批复
(鲁国税函[2004]11号 2004年1月9日)
东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办法扣除工资薪金支出问题的请示》(东国税发[2003]55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86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185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7号)规定,结合目前企业形式多样化的实际情况,现对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问题批复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