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3]242号 2003年12月25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积极支持我省农村信用社改革,促进农村信用社的健康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3年1月1日起,对我省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税按3%的税率征收。
二、本通知下发前,已按5%的税率征收,从而造成多征的营业税,务于2003年12月31日前予以退库,保证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各地贯彻执行情况于2004年1月15日之前报省局(详见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