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招聘属于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职业员工的,必须从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招聘一般职业(工种)的员工,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职业培训证书的人员中优先录用。从事私营、个体工商经营的人员,也必须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取得相应证书后方可进行工商登记。各级职业介绍机构对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要严格审查,对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不予办理录用手续。
2.加强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学历教育与职业标准的衔接,完善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两种证书”制度。职业学校毕业生申请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下(含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只进行操作技能的考核。经劳动保障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省级重点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开设的主体专业,其毕业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视同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可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中等职业学校相关专业的毕业生不受工作年限限制,可直接申请参加专业技术从业资格考试,并免试部分科目。市劳动保障、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管理和指导太原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全市各级各类职业学校的师生技能鉴定工作。
3.加强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各级各类职业学校要加强与社会用人单位的联系,对毕业生就业给予帮助。要加强职业指导,开展创业教育,引导学生转变就业观念,鼓励毕业生到中小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小城镇和农村就业或自主创业。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社会就业服务体系或建立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为职业学校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咨询服务和便利条件。对外经济贸易、劳动保障、教育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职业学校毕业生到国(境)外就业。
(五)加大职业教育资金筹措和经费投入力度
1.财政部门要实行职业教育经费单列,保证职业教育经费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在校生人均教育经费和公用经费逐年增长。市计划部门每年安排中等职业教育基建补助款不低于300万元;市财政每年设立600万元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优质中等职业学校的重点专业建设、重大教学设备的购置与更新、师资培训和贫困学生的资助。从2003年起,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15%,已经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县(市、区)不低于20%。市财政部门对中等职业学校收取的学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县(市、区)财政要确保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收取的学费全额返还学校,不得作为预算外收入调控,不得冲抵财政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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