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月19日 实施日期:2005年1月1日)停止执行山东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地税发[2003]130号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款征收问题。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之前,我省地税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发票时,按发票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收费统一按4%综合征收率征收各项税款(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按3.3%征收,差额部分为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各地不得低于省局确定的征收率。
二、发票使用问题。在全省启用新货运发票之前,从事公路货物运输、内河运输、联运业务继续使用原公路、内河货运发票对无运输工具、不参与货物运输业务、但与托运方签订运输合同、一次性收取全部运输价款,运输业务交由其他单位承担的货运代理单位,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继续使用“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但该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地税部门不录入“发票清单”。
以上所称“联运业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参与该项货物运输业务;
2、联运合作方向自开票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
3、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将其接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作为原始记帐凭证,妥善保管,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三、由于原货运发票未设计“承运单位名称”、“承运单位识别号”、“取得运输发票单位识别号”等栏次,地税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发票时,可将上述项目填开在“备注”栏,并加盖标有税务机关代码的“代开发票专用章”(“代开发票专用章”样式附后):自开票纳税人开具发票时,可将“取得运输发票单位识别号”填开在“备注”栏。
四、代开票纳税人统一按月结算有关税款,税务机关应告知纳税人及时开具发票,避免因集中开票造成重复征税。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按物价部门已核定的单份平均价格收取工本费,并可按期为纳税人开具发票工本费结算凭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