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6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职工因工负伤,企业应积极组织送往定点医院治疗,遇有特殊情况,须就近抢救治疗的,可先就近抢救治疗,三日内须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待伤情稳定后,送定点医院治疗。需转院或到外地治疗的,须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未经批准擅自转院或到外地治疗的,其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四)职工负伤后,在工,伤认定前发生的治疗工伤部位的医药费暂由企业垫付,工伤认定后,符合规定以及继续治疗的工伤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因第三者民事责任造成的工伤事故,按照“工伤待遇不兼得”的原则,先按民事赔偿处理,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其差额部分;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其差额部分。受害人得不到民事赔偿的,参加工伤保险的,应曲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费用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六)企业破产、关闭、撤销时应一次性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人员所需支付的辅助器具费、旧伤复发治疗费、工伤津贴以及企业应为工伤职工缴纳的养老、医疗保险费等各项费用。
(七)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和护理费,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一级伤残为60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54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48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42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护理费的具体标准为工伤职工5年的生活护理费。
(八)职工因工死亡,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其供养亲属符合享受抚恤金待遇资格的,经本人提出一次性领取抚恤金的,用人单位按规定的标准一次性支付其5年的抚恤金。同时终止按月领取的抚恤金。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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