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年检免检工作的实施意见
(2003年12月31日)
为了改进年检监管方式、促进企业依法守信经营,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试行部分企业免检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就在我省企业中实施企业年检免检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宗旨和原则
把实施企业年检免检制度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改变作风、改进监管方式和服务经济发展的一项具体举措,并以此促进企业诚信守法、规范经营,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企业年检免检制度实行申请自愿、审查公正、程序简化、结果公开、便利企业的原则。
二、申请免检范围经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除外商投资企业以外的各类企业,凡具备免检条件的均可申请企业年检的免检。试行期间,免检企业的比例一般不超过企业登记总数的3%。
三、免检企业条件连续三年以上通过A级年检、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予免检:
1.拥有国家驰名商标或当届湖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
2.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授予的当届“守合同重信用”的企业;
3.被评为当届省级“消费者满意单位”的企业;
4.经营情况良好,商事信誉较高的企业;
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可予免检的其他企业。
四、免检报批程序
企业申请免检,应于每年的9月1日至10月31日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填写好的《企业免检申请表》,同时提交相关的信誉和经营情况良好的证明文件。
属于县、市登记机关登记的企业提交《企业免检申请表》,应有企业所在地工商所签署的意见;属于市、州以上登记机关登记的企业提交《企业免检申请表》,应有企业所在地县(市)工商局签署的意见。
登记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本意见第三条的要求进行审查。对有关商事信誉和经营业绩的审查,应核对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征求有关发证部门的意见;对违法和处罚情况的审查,应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
登记机关经审查,于当年12月31日以前作出是否批准免检的 决定。批准免检的 ,确定免检企业名单,并于次年的1月31日以前,通知免检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