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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11、国外留学生和外籍人员来鄂创办软件企业,享受国家和省对软件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鼓励国内外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在鄂设立软件研究与开发中心,经有关部门认定符合驻鄂研发机构条件的,可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设立专项资金,支持我省高层次软件专业人员出国参与国际合作、进修、培训和攻读学位。
  12、支持软件企业申请登记进出口经营资格。统一中外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开户条件。凡经有关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具有涉外经营权或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境内机构(含外商投资企业),均可向省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申请设立经常项目外汇帐户。
  三、深化改革,鼓励竞争,形成一批软件骨干企业
  13、积极支持软件企业通过多种渠道融资。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企业实行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以收购、兼并等手段迅速扩大企业规模,集中力量培育一批具有规模效应和品牌优势的亿元大公司和软件企业集团。软件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符合证券市场条件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其上市。经审核符合境外上市资格的软件企业,应支持其到境外申请上市。
  14、支持软件企业建立智力、技术和管理要素参与分配的激励机制。软件企业可允许技术专利和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并将该股份给予发明者和贡献者。经认定的软件企业以实物形式给予软件人员的奖励部分,准予计入企业工资总额。
  15、对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和人才优势的软件企业,在资产评估中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可由投资方自行确定。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有及国有控股软件企业可从每年税后利润中拿出总额不高于35%的比例,以股份期权形式奖励给经营管理者和技术骨干。软件企业人员所得股权收益,继续用于软件企业的研究、开发或生产的,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给予税基扣除。
  16、加强软件产业基地建设。对区域内资金、人才、技术密集等优势资源进行优化重组,加快软件研发和成果转化,形成局部聚集和产业集群效应,并利用其辐射效应,带动整个软件产业的技术创新。
  17、大力发展为软件企业服务的中介机构。重点扶持一批专门为软件企业服务的中心、软件产权交易市场等中介服务机构,加强重大软件技术或软件企业的供需信息库以及软件信息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信息咨询、软件技术和产权交易等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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