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对采用本省软件产品的省内单位和企业,可给予贷款贴息、设备加速折旧等政策支持。企事业单位所购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可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内资企业和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6、加大对软件产业发展的资金支持。省级安排软件产业发展资金,支持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和登记的软件产品。省信息产业厅每年从省信息化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国家和省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省重点支持的软件产品、信息技术应用贷款项目贴息和为国家级软件项目的配套等。省发改委每年从产业技术与开发资金中安排5-10%的资金,用于软件产业化示范项目、软件出口基地和软件产业基础设施建设。省科技厅每年从科技经费中安排500万元,支持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制造业信息化示范工程建设。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要加大对中小软件企业的支持力度,并为相关的国家项目提供匹配资金,用于软件项目的资金应达到基金总额的20%。省有关部门建立的风险投资机构要加大对软件产业的投资力度,鼓励民间资本、国外风险投资机构、国内外知名企业,以及与国内外各类创业基金、投资公司、上市公司等建立的风险投资机构投资我省软件产业。
7、建立软件产业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制度,为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软件企业要按规定如实提供本企业的各种报表数据。各级统计部门、信息产业部门要加强软件产业统计工作,建立软件产业现状和政策执行情况的定期评估机制,对软件产业运行情况和相关产业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引导软件产业的发展。
二、坚持开放、扩大出口,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
8、鼓励出口,坚持走国际化道路。进一步加大市场开放程度,吸引外商以合作、合资、独资或其它形式参与我省信息技术的研究、开发和产业化。软件企业要通过承接国际项目来增加企业信誉度和价格竞争力、技术竞争力、服务竞争力。
9、各专业银行对软件出口要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有关保险机构要提供出口信用保险支持,海关要为软件企业的开发生产业务提供便捷服务。简化软件人员国际交流手续,对从事软件技术开发国际合作交流项目或引进项目的人员,优先办理出国审批。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出口软件产品退税。
10、鼓励软件企业通过GB/T19000-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和CMM(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对已通过GB/T19000-ISO9000和CMM认证的企业的认证费用,由省商务部门协助企业申请国家国际市场开拓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