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鄂政发[2004]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以下简称《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办发[2002]47号,以下简称《纲要》)精神,进一步加快我省软件产业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应用,内需拉动,促进软件产业发展
1、坚持以应用促发展。以满足国民经济发展、信息化建设需要和保障信息安全为出发点,鼓励应用,扩大需求,组织实施电子政务等省重大信息化应用工程,推动相关重点行业和企业的信息技术改造,促进软件产业发展,努力建成我省软件产业体系。
2、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通知》、《纲要》规定的各项政策,加强宏观规划和政策引导,发挥减免税、投融资、进出口、政府采购、教育、智力引进等政策的鼓励作用,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规范市场,严厉打击盗版行为,促进我省软件产业的良性发展。
3、加快我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软件产业的发展。省从政策和投入上重点支持系统软件(包括自主知识产权的安全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和中文处理系统)、平台类软件(包括工作流平台、开放流平台和ERP平台)、应用类软件(包括3S系统、3C系统、网管监控系统、通用质检管理系统、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与系统)和外包(包括组建外包软件工厂)等方面的研究与开发,做大做强这类产业。
4、各级政府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必须使用正版软件。鼓励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在实施信息化工程中,在质量、性能、服务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置、使用本省软件产品和软件技术。鼓励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自主开发或参与开发软件。加强政府采购,制定政府采购软件产品和服务的目录及标准。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软件及相关服务,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以国产软件为主,非国产软件为辅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