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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2004修订)
*注:本篇法规已被: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4月23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23日)修改

武汉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1999年5月18日武汉市人民政府第107号令发布 根据2004年1月21日发布《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鼓励生产和推广使用散装水泥,提高社会经济效益,节约资源和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生产和使用管理。
  第三条 本市鼓励生产、使用散装水泥。
  发展散装水泥事业,应当坚持全面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生产和推广使用工作。
  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可委托区有关部门承担该区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生产和推广使用的有关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本办法的规定配合做好散装水泥生产和推广使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散装水泥生产和推广使用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拟编全市散装水泥发展规划,经市经济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按规定收取、管理、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四)负责散装水泥生产和推广使用方面的信息交流、职工培训、宣传教育和散装水泥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以及散装水泥生产、使用等的统计;
  (五)为散装水泥生产、使用单位提供信息咨询和协调服务;
  (六)查处违反散装水泥生产和推广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水泥生产企业(含水泥粉磨站,下同)应提高生产和供应散装水泥的综合能力,其中扩建或者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散装设施能力必须达到50%以上;新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含新建生产线,下同),散装设施能力必须达到7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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