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
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4]33号 2004年2月4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应充分认识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完税凭证)和废旧物资发票进项税额抵扣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认真采取措施,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国家税务总局的各项要求得到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
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时也应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和《废旧物资开具清单》。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申报时,应将《废旧物资开具清单》“发票金额”栏“合计”项数据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开具普通发票”栏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数据进行比对。比对不符的,应要求纳税人修改后重新申报。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2月份纳税申报时应报送的《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和《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应在3月份纳税申报时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