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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
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3]206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并政发[2002]35号),我市已于2003年12月1日起正式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了做好有关工作,确保垃圾处理收费顺利运行,现通知如下:
  一、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各区一律停止收取垃圾一级收运费和垃圾收运有偿服务费。因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而带来的垃圾收集、运输和管理费用短缺问题,暂由区财政部门垫付解决,不得因经费投入问题而影响垃圾收运工作。
  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采取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对原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一级收运费、有偿服务费,各区要组织垃圾清运队、街办、乡镇、社区等有关单位进行认真摸底统计,并提供有效的收费单据,经各区市容环卫和财政部门共同汇总核实,市市容环卫和财政部门审定后,市依照规定程序统一拨付。
  三、各区承担的有偿清运的垃圾,由各区政府负责落实清运队;“城中村”的垃圾仍按现行方式清运;各区环卫部门和市煤气公司要积极与自行组织收运垃圾的单位协商解决好垃圾收集运输问题,并签订垃圾收集运输协议。不得因收费方式的改变而影响垃圾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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