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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参保人员从本市迁往外地,如当地已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应将其保险关系转入迁入地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若迁入地尚未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可将其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本息退还本人。
  (四)参保人员因招工、考学等原因转为城镇户籍的,应将保险关系转入新的保险渠道,或将个人缴费本息退还本人。
  (五)外来务工人员与本市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凭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和本人身份证到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
  (六)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迁出本市,或养老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自事项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有关资料到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
  六、农保资金管理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管理。市农保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农保资金的运营和基金的保值增值。基金的运营收益按年结算,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保值增值标准。基金主要用于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银行,不得用于拆借、担保和抵押,不得用于直接投资,要注意风险防范。
  县(市、区)农保经办机构要设立农村养老保险费收入过渡专户,所收缴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进入该专户,并及时全额上解市农保经办机构养老保险费专户。县(市、区)农保经办机构设立养老保险支出过渡专户,市农保经办机构按季向该专户划入周转资金,用于发放养老金等支出。市和县(市、区)农保经办机构要在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专账专管,专款专用。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由责任金、调剂金、管理服务费三部分组成。责任金是净保费(收取保险费扣除管理服务费)及应付利息的积累额,用于参保人员养老保险金的支付;调剂金是保险基金运营收益和其它收入按标准计提应付利息后的余额,主要用于弥补保险基金运营的亏损,部分可用于弥补管理费的不足;管理服务费按当年收取保险费的3%提取,主要用于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养老保险经办人员服务费用的支出。
  七、组织机构
  (一)为加强对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市政府设立农村社会保障委员会,负责全市农村社会保险的发展规划、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工作及全市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投资、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委员会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主任,成员由劳动保障、财政、审计、银行、税务、国土、农业、建管等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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