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费按缴费基数的11%缴纳,其中用人单位缴纳6%,个人缴纳5%,个人缴费由用人单位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保金领取方法
1、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次月,参保人员可凭《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证》领取养老金。领取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参保人的缴费金额、缴费年限确定。
2、参保人员领取养老金保证期为10年。领取养老金不足10年身亡者,保证期内的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无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按有关规定为其一次性支付丧葬费用。领取养老金超过10年的长寿者,由农保经办机构支付养老金至寿终,但不再支付丧葬费。
3、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身亡者,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全部本息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四、参保登记办法
(一)无固定收入人员参保登记。本市务农人员、村干部、农村籍义务兵、复员退伍军人、个体工商户、外出务工经商等人员凭户籍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其它来并务工经商人员凭《暂住证》和本人身份证到市或所在县(市、区)农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二)用人单位的参保人员属市辖六区范围内的,到市或所在区农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六区以外的,到所在县(市)农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三)乡镇企业、村办企业、私营企业等用人单位凭营业执照或批准其机构成立的文件,到市或所在县(市、区)农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本实施意见发布前已招用人员的,自本实施意见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本实施意见发布后招用人员的(包括增加招用,下同),自招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
(四)用人单位招用的外来务工人员凭《暂住证》和本人身份证到市或所在县(市、区)农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本实施意见发布前已在本市从业的,自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本实施意见发布后在本市从业的,自办理招用手续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
五、保险关系接续与转移
(一)参保人员由非城镇户籍转为城镇户籍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保险关系(个人缴费部分)转入当地城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因其缴费年限、缴费年龄等未达到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标准,且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保险关系转入市或所在县(市、区)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领取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