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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建立和完善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并政发[2003]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推进我市农村小康社会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确保农村社会稳定及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如下。
  一、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目标,尽快建立和完善与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要坚持自助、自愿、互济的原则,实行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扶持的资金政策,建立务农、务工、经商等各类人员一体化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参保范围和对象
  男性年满18-60周岁,女性年满18-55周岁的下列人员均可参保(未满18岁的也可自愿参保):
  (一)农村非城镇居民。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村干部、民办教师、乡镇招聘人员、农村籍义务兵、复员退伍军人等。
  (二)民营企业职工。包括乡镇企业职工、村办企业职工、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等。
  (三)离乡失土人员。包括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失去土地的农民和小城镇农转非人员等。
  三、参保缴费标准和保金领取方法
  (一)缴费标准
  1、无固定收入的参保人员,月缴费标准设20、40、60、80、100、120、140、160、180、200元10个档次,由参保人员自行选择。参保人员可按月、按季或按年缴费,也可一次性趸缴。
  2、有固定收入的乡镇企业、村办企业、私营企业等用人单位职工的缴费基数由用人单位按上一年度太原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120%、150%、200%的标准选择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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