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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州国税发[2004]2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吴中区、相城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42号)层转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应对照总局、省局的要求,认真落实对加油站的各项日常管理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加油站的税收征管。
  二、各主管国税机关应在2004年1月的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中,认真按照省局文件的要求,对加油站2003年度的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评估。
  三、请各地于2004年2月10前将对照检查结果及整改情况、专项纳税评估工作总结通过市局FTP服务器上报苏州市局税政管理处。

                                     
                                   二00四年一月二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3]251号)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4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今年对加油站调查了解的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符合《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加油站,必须按《管理办法》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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