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从2004年起我市对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政策作了较大的调整,要注意辅导企业对2003年以前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依照新的规定进行结算并作纳税调整。各基层局要将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作为重中之重的工作,组织精干人员重点检查汇算,管征房地产企业较多的单位,上半年全面汇算有困难的,可在下半年继续检查汇算。
(二)中介机构参与汇算清缴
2003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可在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前提下,委托经有权机关批准依法设立及市地税局审核确认具备资格的具有税务代理职能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清算。中介机构须根据税法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并出具客观公正的审核报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代理工作底稿〈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2]961号)规定,中介机构在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代理工作中必须使用税务代理工作底稿《企业所得税》,并严格按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我省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0]费字155号)规定标准收费。对中介机构出具的汇算审核报告,各基层局可先予确认,但每年要安排检查部门进行抽查,如发现审核报告不实、虚假或不符合要求的,要取消其承办所得税和其他涉税事项审核业务代理资格,并依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全面审计及审核评税
各基层局除以上审核企业外,对所有企业都要进行全面审计,其中要求征管一线的每位管理人员要确定至少10户企业,按规定进行审核评税。要求根据企业报送的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及其日常掌握的税收征管资料,依托计算机网络系统,采取人机结合方式,对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进行审核,分别做出案头审计和审核评税结论。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疑点,有必要进行现场审计的,要下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五、要加强信息反馈,做好有关报表资料的收集和汇总等工作各基层局应于每月25日报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进度表,及时通报进度,5月底汇算工作结束后,各基层局应编制有关的报表,撰写分析报告和总结,于6月10日前将汇算清缴材料报送市局。具体内容有: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结报告。内容应包括: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如主要做法、措施、效果);税收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与改进意见(今年要突出下岗再就业优惠政策);纳税人中介代理情况;重点检查、案头审计及审核评税情况、问题及经验;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的实施情况及经验;汇缴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完善措施(重点);亏损、减免税企业的审查、核实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