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太原市
地方煤矿维简费提取和管理意见》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3]2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太原市地方煤矿维简费提取和管理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太原市地方煤矿维简费提取和管理意见
煤矿维简费是增强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能力,提高安全技术水平和改善安全生产综合条件的一项重要资金。为了认真贯彻落实《
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大煤炭投入,改善地方煤炭工业安全生产综合条件,切实做好地方煤矿维简费的提取和管理工作,促进我市地方煤矿持续、稳定、安全、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煤炭工业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维简费提取、集中标准
(一)煤矿维简费提取标准。全市地方各类煤矿必须按照矿井实际煤炭产量,按月足额从吨煤成本中提取10元维简费,任何煤矿不得不提或少提;提取的维简费必须于当月存入银行专户,实行先存后用管理。
(二)维简费集中标准。全市地方各类煤矿所提取的维简费要严格按照晋煤财字[1996]第584号文件规定的10元/吨煤标准进行集中和管理。市、县(市、区)营煤矿留用8.5元,煤炭主管部门集中1.5元,其中: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集中的1.5元留用1元、上交市煤炭主管部门0.5元;乡镇煤矿留用7.5元,上交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1元,上交市煤炭主管部门1.5元。
二、维简费集中办法
(一)维简费的集中委托市煤炭运销公司负责,由其按照集中标准对所有铁路、公路、市内等销售煤炭企业予以足额代收代扣。
(二)按照市、县集中比例,由各级煤炭主管部门按月按季与各级煤运公司结算,各县(市、区)煤运公司负责对市级集中的维简费按比例全额上交市煤运公司,由市煤炭主管部门与市煤运公司结算,及时划转财政专户。
(三)市煤炭主管部门可与煤运公司签订代收代扣协议,并按代收额支付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实行收缴奖励办法;煤运公司要加强管理,加大收缴力度,以确保维简费顺利足额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