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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
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4]1号 2004年1月4日)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符合文件第一条规定的货物运输单位和个人,均应持相关证件到主管地方税务局(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高新技术园区到市地方税务局登记分局)办理地方税务登记手续,然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自开票纳税人或代开票纳税人认定手续。
  二、对除自开票纳税人以外的货物运输单位和个人,在代开发票时,暂按开具的货物运输发票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收费的3.3%预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并采取按月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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