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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3]94号文件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对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争议,实行“四快一援助”,即快受理、快立案、快开庭、快裁决,对经济困难的农民工,可给予减免仲裁费用的法律援助;用人单位对裁决无异议又拒不执行的,可指导农民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管,实行一票否决制。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予以取消投标资格或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罚。要加强与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联动,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通报企业及工程信息。对因业主拖欠工程款致使建筑业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各种措施,积极协调帮助解决拖欠工程款,并严肃追究业主责任。对恶意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要坚决予以降低企业资质,直至清出建筑市场。
  (二)综合治理,建立预防拖欠的长效机制
  1.严格审批管理,加强市场监督。有关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预防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发(2003)60号)规定,严格各项审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建筑业企业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继续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有效控制建筑业企业数量,遏制建筑市场的恶性竞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批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强资质管理,避免自有资金不足的房地产企业进入市场,防止造成拖欠工程款的隐患。计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项目审批管理,对于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的经营性工程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且后续资金来源必须有切实保障。项目资本金不足的,不批准其立项,不颁发施工许可证。工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抽逃项目资本金的行为。
  2.加强信用建设,强化行业自律。有关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开发、建筑业企业的信用体系建设,引导建筑业企业自觉抵制业主的不合理要求,把按规定兑现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作为重要的信用要求,科学评价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状况,完善业主、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要将企业和个人执业的信用记录和市场监管制度结合起来,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定期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企业诚信记录,约束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信用制度,把企业工资支付情况作为评价企业劳动用工信用状况的重要内容,计入企业劳动用工信用档案。
  3.完善规章制度,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继续推行工程保证担保制度,积极推行房地产开发项目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等风险管理。抓紧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政府投资项目要全面推行代建制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坚决查处超标准、超规模建设,从源头上杜绝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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