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解决好政府投资项目的拖欠工程款。各级计划、财政部门要对现有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进行认真的排查摸底,制订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2004年春节前,要安排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用于清偿拖欠工程款,3年内要将目前的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全部清偿完毕。对于超规模、超标准建设,擅自超支引发拖欠的,各级计划、财政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制订切实可行的资金解决方案,避免因长期拖欠而引发不安定因素,监察部门要严肃追究建设单位及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使用中央、省、市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含国债投资),各区市已经承诺的配套资金必须尽快落实。凡逾期未能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区市,市政府一律不再批准其新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
3.解决好其他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对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拖欠工程款问题,在有关部门把好上述施工关、过程关、验收关的同时,建筑业企业也要主动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有关部门和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协助人民法院解决拖欠工程款案件诉讼时间和判决后执行等方面的问题。
4.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各级劳动保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设立公布举报电话,及时汇总信息,研究解决重大拖欠问题,及时处理突发事件,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机制和拖欠工资举报制度。
各建筑业企业要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已获得的工程款必须优先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同时必须设立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门机构,对所承建项目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认真排查,认真办理投诉上访,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扯皮。要建立值班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证通讯畅通。一旦发生集体上访或其他突发事件,总承包企业必须承担平息事端的责任,总承包和分包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工程项目经理必须第一时间到达现场,予以妥善处理。
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快速通道”和快速反应机制,实行劳动监察、仲裁、信访联动办案、“一站式”服务,切实做到专人负责、申诉有门、处理及时、客观公正,确保农民工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要切实加强监察执法,检查中要做到“五清”,即拖欠主体清、拖欠人数清、拖欠金额清、解决措施清、包案责任清,严厉打击以各种名目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有拖欠和克扣行为的企业,责令立即补发;暂时有困难的,要责令其制定清欠计划,在春节前还清欠薪,并跟踪落实。对拒不按期改正的,在依据《
劳动法》及相关法规予以行政处罚的同时,要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并将情况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追加行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