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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3]94号文件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3]94号
文件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
(青政办发[2003]75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经济秩序,确保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清理和预防并重、标本兼治和综合治理的原则,充分利用行政、法律和市场等手段,集中清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确保社会稳定。通过严格项目审批和市场监管,规范整顿建设市场经济秩序,积极培育信用体系,健全完善法规制度,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进一步规范建设市场主体行为,建立起从源头上防止新拖欠的长效机制,为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目标重点
  春节前,以集中开展清理整顿农民工工资拖欠为重点,严肃查处恶意拖欠行为和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确保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得到基本解决。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充分做好准备,确保社会稳定。
  在此基础上,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借鉴先进经验做法,实施综合治理,标本兼治。要针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政府投资项目拖欠以及其他项目拖欠,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单位及市场主体的责任权利,建立法治、高效的防止拖欠联动机制和长效机制。从2004年开始,力争用3年的时间基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三、主要措施
  (一)分工负责,认真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
  1.解决好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拖欠工程款。当前,要全面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拖欠工程款清理整顿工作,对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记入企业信用档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督促其列出还款计划,尽快还款;对解决拖欠工程款不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要采取降低资质等级、不核发开发经营许可、取消新开发项目资格等措施予以处理。同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把关。一是把好施工许可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要严格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近三年开发项目未拖欠工程款证明,对于无故不提供证明或拨付不到位的,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书;同时要全面实行施工许可公示制度,凡被举报有拖欠行为的,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书。二是把好过程关。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预(销)售证书时,必须按进度严格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工程款拨付情况,严格查验建设、施工单位认可的工程款拨付证明,凡有拖欠行为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对于跨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阶段性拨付工程款情况,对于每年12月1日前未能进行阶段性决算并支付工程款的,要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造成严重后果,予以吊销资质。三是把好验收关。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前,必须提供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支付工程款认可证明,否则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竣工备案。根据有关部门公布的拖欠工程款房地产企业名单,计划、国土部门不得对其办理项目立项备案和用地手续。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和辖区金融机构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对存在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等行为的信誉不良企业,人民银行要通过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向各金融机构公布企业名单和信贷业务信息,各贷款银行要依法减少授信额度或者停止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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