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4]9号 2004年1月9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49号),经研究决定,对我省的增值税起征点再次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我省的增值税起征点统一调整为: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二、各级国税机关务必高度重视起征点调整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主动将相关政策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理解和支持;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做好个体工商户的定额核定和免征手续办理等工作,确保起征点调整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